安全生产 法定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八十条、八十三条、八十九条和九十二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应负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厂长、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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